引发企业税务风险原因和服务费财税处理
第一,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
大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绝对控股或全资持股,在股权,财产,经营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力,不自觉地把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同公司,当作一个企业看待,在并购重组,资产划转等方面,习惯采用无偿划转等方式,尽管在企业管理上可以将不同的法人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对待,但在税务管理上,不同的法人企业,甚至不同的分公司之间,都可能是一个个独立的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税法一般不承认无偿划转,企业统一管理和税务区别管理的矛盾,导致许多潜在的风险。
第二,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
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时,很多大企业往往首先从情与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从税法的规定出发,情与法之间,理与法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合情合理的做法,不一定合法,比如,企业自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虽然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征的现象,但严格来讲,应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之所以给企业支付部分费用,公司注册是因为企业给税务机关提供代理服务了,一些纳税人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税务机关支付的手续费不应征税,税务风险由此产生,涉税问题的处理,首先应该从税法的规定出发,将税法作为判定是否应该纳税的统一尺度,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法大于情,法大于理,当然,不合情,不合理的规定,也应适当调整。
第三,观念更新落后于征管的进步。
税务机关不断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思想观念等方面强化依法征税,征管的环境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税务机关已经建立一套完整严密的征管系统,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更是要求纳税人将更多的涉税信息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税务机关不断完善依法征税的制度建设,税务人员随意执法的现象已经明显减少,与征管环境的变化相比,有的纳税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以往的习惯,遇到涉税问题,不是分析原因,避免再犯,而是通过传统的找人“摆平”的方式,尽管可能暂时平息事态,但以后还是难免再次爆发,导致更大的损失。
第四,制度建设缺失。
许多大企业规章制度很多,甚至有很多内控制度,但代理记账是缺乏系统有效的税务风险控制制度,甚至税务风险防控制度处于空白状态,基本停留在“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粗放管理阶段,忙于事后救火,疏于事先防火,制度建设的缺失,导致税务风险的产生呈现出日常化,普遍化的常态,旧的隐患得不到消除,新的风险不断累积。
问:我公司与客户签订咨询服务,年底支付全年的服务费用并开具发票,我公司能否每月预提收入,预提的收入时是否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底付款时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是否可行。
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第五条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八)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长期工商注册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均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即企业应按月计提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
3.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技术测试,技术培训,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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