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以旧换新的财税处理
税务登记一个复杂的过程,那么我们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公司注册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方的财税处理。
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以旧换新是指购货方用已经使用过的物品换取销售方的新产品,它实际上是一种以销为主,购销兼有的销售方式,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按正常价格销售,购买方以旧产品换购新产品,旧产品按一定的标准作价抵销新产品的价款,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推动了家电企业销售额的增长,在企业的购销业务中也有很多是以这一方式来完成的,只是业务大代理记账多涉及到的是固定资产,以旧换新方式下,购货方支付的补价比率往往会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此外,以旧换新的旧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也有差别,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冲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销售货物与有偿收购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业务活动,销售额与收购额不能相互抵减,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该与新商品工商注册的含税公平市价相当,因此应以旧商品的折价和购买方支付的差价来确定含税销售收入,然后再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确定销售收入。
二,取得的抵价旧商品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销售方在回收旧商品后,对旧商品的处理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旧商品销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二是将旧商品作为资源回收利用,三是为避免旧商品废弃后对环境产生污染(如旧电池等),企业将旧商品回收后进行综合处理,无论哪种情况,取得旧商品后企业一般先将其作为存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按其抵价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中,由于一般无法取得旧商品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就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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